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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球員人數
球員

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,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,其中一人是守門員。

替換球員程序
國際足球總會、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,都可替換球員。
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。在比賽時,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。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,
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。
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。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:

球員離開球場,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。
球員進入球場,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,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,才可進場。
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,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。
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,即完成替換。此時,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,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
  球員身份。
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他球員交換位置。

違規及罰則
當替換球員時,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,即先進入球場:
停止比賽
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
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
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,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。如果球在罰球區內,
  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。
當替換球員時,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替補區:

停止比賽
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
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,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。如果球在罰球區內,
  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比賽開始時,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。

決議2
有球員被判罰離場,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3人(包括守門員),這場比賽應停止。

第四章球員裝備
安全性

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,包括任何珠寶飾物。

基本裝備
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:
運動衫或球衫
短褲---如果在短褲裏面穿緊身褲,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。
長襪
護脛

球鞋---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性皮革製的訓練或運動用的鞋子,鞋底為橡膠或類似的
  材料製成。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賽。

運動衫或球衫
所有球衣的背面應有號碼。號碼由1號至15號。
號碼的顏色應與球衣的顏色明顯不同。 國際比賽,球衣的正面也要有號碼,字體較小。

護脛
全部覆蓋在長襪內
用合適的材料製成(橡膠、塑膠或類似材料)
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

守門員
守門員可以穿長褲
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,要與其他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。
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,球衣背後必須註明該球員的號碼。

違規及罰則
凡是違反本章規則:
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或穿戴缺少的裝備。該球員應先向裁判報告,

  並經裁判檢查裝備已經符合規則,才可再進場。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,才可允許球員進場。

第五章 裁判
判決的授權

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。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,直到離開為止,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,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。

權力及職責
執行規則
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,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。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,
  則判罰先前的犯規。
記錄比賽事件,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。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
  指控,以及在比賽前、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。
未指派計時員時,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。
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,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,停止、暫停或結束比賽。
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,應予以處罰。
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。
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,停止比賽,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。
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,繼續比賽,直到球不在比賽中,才去處理。
認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定。
裁判的判決

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如果裁判與第二裁判同時對一犯規吹哨,而兩人對處罰那一隊的判決不同時,以裁判的判決為最終判決。

決議2
裁判與第二裁判都有權警告球員或判罰球員離場,當兩人的判決不同時,以裁判的判決為終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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